2008年5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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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中介索赔
法官:和中介签订看房协议要谨慎
许冰洲 叶利霞

  如今人们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进行二手房买卖已经越来越普遍。但频繁的中介活动和中介市场的不规范,也引发了一些纠纷。今年3月份,嘉兴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就以客户“跳单”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近日,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客户钱先生补偿给中介公司2000元。
  
  看房产生纠纷
  去年11月,钱先生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帮他寻找房源购买房子。此后,经纪公司给他找到了两套房源,并带钱先生去看了房子。在看房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看房协议》,其中约定如果钱先生脱开该经纪公司购买由他们提供的房源,钱先生必须支付该房屋标价的2%作为违约金。
  后来,钱先生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其中的一套房子。某房产经纪公司得知这个情况后,便依据看房协议要求钱先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今年3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房产经纪公司把钱先生起诉到了南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钱先生支付违约金10200元。
  在庭审中,钱先生表示,看房协议上的房子和他实际购买的不是同一套房子,在看房协议附件的求购房屋单上虽然记录着他所购买的房子,但他签字时的求购房屋单为空白,上面记录的房源是房产经纪公司后来填写,而不是他自己所填。并且,该房源同时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因此他要求法院驳回房产经纪公司的起诉。
  经过南湖法院多次调解,日前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钱先生一次性补偿给该房产经纪公司2000元,公司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看房协议要慎签
  目前,在房产经纪行业中,中介被“跳单”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客户在看房后就脱开中介私下成交,使房产中介遭受损失。为防止顾客“跳单”,一般房产中介在带客户去看房时,都会和客户签订看房协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房产中介的从业人员表示,这是房产中介的行规,如果客户可以随意“跳单”,那整个行业将无法生存下去。同时,签订看房协议也可以规范中介操作,保障房产交易秩序。
  南湖区法院的办案法官解释说,房产中介提供房源信息,收取一定信息费、劳务费是完全合理的,看房协议具有合理性。但是有些看房协议也存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如要求顾客支付房价2%的违约金是否公平,约定顾客看房后必须通过这家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是否限制了顾客的选择权等。他提醒市民,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在看房时要慎签看房协议,更不能在空白的房屋求购单上签字。为避免纠纷,他建议市民和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服务中签订规范的居间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许冰洲 叶利霞)